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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5-1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1028日上午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与红星东路河源农商大厦1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舒良清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8(以下简称全体出席股东”),全体出席股东所持有股份数为272,711,114股,出席会议的股份数占河源农商银行总股份数636,515,162股的42.84%全体出席股东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2,711,114股,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河源农商银行总股份数636,515,162股的42.84%,符合会议要求。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管层成员及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缪素兰律师、刘志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听取报告情况

本次大会听取了关于陈冬同志辞去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下设相关委员会职务的报告》《关于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选举情况的报告》等2项报告。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10项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舒良清同志为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二)审议关于选举张鹏良同志为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三)审议关于调整历年留存未分配利润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108,9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8.88%;反对57,602,138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1.12%;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四)审议关于撤销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五)审议关于修订《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六)审议关于修订《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七)审议关于修订《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八)审议关于修订《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九)审议关于修订《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711,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十)审议关于制定《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行为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108,9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8.88%;反对57,602,138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1.12%;弃权0,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缪素兰律师、刘志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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